博士教育

通知公告

办理毕业证明书、学位证明书暂行管理办法(遗失后办证明)
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及学校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,学生的毕业(学位)证书如果遗失或者损坏,经学生本人申请,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,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为规范管理,特制定此办法。

一、申请条件

(一)为我校毕业的研究生,毕业时已领取毕业(学位)证书;

(二)毕业(学位)证书遗失或损坏者方可申请。

二、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

(一)登有毕业(学位)证书遗失启事的报纸(市级以上公开发表的报纸),启事中应声明毕业(学位)证书原件作废,其内容包括姓名、学校名称、证件名称及编号;研究生证书编号可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查询:0731-58291656

(二)填写《太阳集团3143研究生毕业(学位)证明书申请表》;

(三)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(四)近期免冠正面半身二寸照片三张及电子稿(电子照片要求以姓名命名、JPG格式、分辨率小于150*200且小于15KB,以附件方式发送到305458012@qq.com邮箱);

(五)交纳工本费收据;

(六)如委托他人办理,必须出具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。

三、办理时间

每学期的工作日,其他时间概不受理。

四、办理程序

(一)申请人提出申请(填写《太阳集团3143研究生毕业(学位)证明书申请表》),填写好表格中的相关内容并按要求准备材料;

(二)学院领导审核后,在《太阳集团3143研究生毕业(学位)证明书申请表》上签署意见;

(三)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查,审查通过后报校领导审批。

五、本办法自从20177月起执行。

 

 

太阳集团3143研究生院

 二○一七年七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