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士教育
关于做好2016—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通知
时间:2016-10-10 访问量:
各学院:
根据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<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湘财教[2014]29号)、《太阳集团3143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》(科大政发〔2016〕68号)文件规定,现就2016-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:
一、参评对象
2014年秋季及以后注册入学的研究生。
二、标准及比例
三、评定要求
1.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,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,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、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,研究生导师、研究生辅导员、研究生秘书、研究生代表任委员,并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。
2.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、择优的原则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,杜绝弄虚作假。
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,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评定结果提交学校审定。
学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反映或提出申诉,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。如申诉人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,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。
四、注意事项
1.学院各年级等级指标数应严格按照各年级总人数核算。
2.人事档案不调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,即未调入档案的研究生不参与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。经学校档案馆核定,现公布人事档案未调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名单。(见附件1-5)
3.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。
4.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奖学金。(见附件6)
5.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,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,学校将停止对其发放奖学金。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进行发放。
6.公共课教学检查无故旷课的研究生需扣除一个月的学业奖学金。(见附件7)
7.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。
8.本年度未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,可参与评定,但需缴纳学费后才发放奖学金。(见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群共享)
五、上报要求
1.各学院填写本学院2016-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金发放表(见附件8),经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人、经办人签字、学院盖章后,交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核,于11月5日前报财务处发放学业奖学金。(电子档发至yjsszk@hnust.edu.cn)
2.学院2016-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由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后于10月28日前报研究生工作部。(电子文档发至yjsszk@hnust.edu.cn)。